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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按季度(或按半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或半年)补贴)。
(六)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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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按规定在创业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指户籍地为珠海,离开珠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下同)。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在申请时法人代表(负责人)及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一直处于缴费状态。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补贴标准: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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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条件并租用经营场地: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每年补贴36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不足1年的,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对象每满12个月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一次租金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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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六)其他:吸纳就业人员已享受吸纳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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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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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0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
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四)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经复评结果优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四)补贴期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复评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6个月内,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市级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辅证材料,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立的银行账户。
(六)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一)补贴对象:创业导师(专家)。
(二)补贴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珠高校安排创业导师(专家)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
(四)补贴期限: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满3个月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最晚不超过注册登记满1年。
(六)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优秀创业项目所有人(企业)。
(二)补贴条件:申请人(企业)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或通过评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三)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以当年公布大赛(评选)实施方案为准。
(四)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奖企业、团队或个人。
(二)补贴条件:
1.企业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企业组获奖时已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规范,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团队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团队组的创业项目于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
(三)补贴标准:按照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主办方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团队组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参赛当年企业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获奖项单位应在获奖(获省奖励资助)后12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奖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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