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珠横新办〔2016〕15号),结合“一带一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横琴新区“中国—拉美”经贸平台等元素定位,落实商标注册扶持工作,加快企业推进自主品牌步伐,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增强我区商标知识产权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扶持宗旨
以促进企业成长为中心,建立健全商标注册机制,强化政府主动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激励企业主动创造知名品牌、强化品牌保护意识,推动企业以提升竞争内涵与依托品牌为核心竞争力开展生产经营,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服务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区域经济的深度竞争力和持续竞争力。
第三条扶持对象
本规则所称“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成功取得注册的商标。
第四条扶持范围
扶持注册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本区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持有横琴新区纳税证明的企业,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港澳台或境外商标成功取得注册的;
(三)商标所有人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该注册商标有特定所指的商品或服务;
(五)正在申请、审查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扶持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扶持范围。
第五条国内注册商标扶持标准
国内注册商标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扶持800元,一个申请企业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扶持,但同一申请企业可获扶持费用不得高于5万元。
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30万元。
第六条港澳台注册商标扶持标准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扶持3000元,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企业可获扶持费用不得高于5万元。
第七条国际注册商标扶持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扶持,扶持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扶持1万元;
(三)在拉美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扶持1万元;
(四)在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扶持3000元。
上述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扶持时限
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或获得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
国内注册商标的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境外注册商标的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九条申请扶持须提交的资料
注册商标扶持受理、评审、推荐工作部门为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扶持须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横琴新区商标注册扶持申请表》(附件);
(四)国内注册商标证明文书;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本文第四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扶持初审时间和程序
每年9月30为本年度材料受理的截止日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本年度的申请初审阶段,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下载《横琴新区商标注册扶持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或邮寄至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的以寄出时间为准,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南角街15号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二)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报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初审阶段决定不予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扶持申请情形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扶持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填写《横琴新区商标注册扶持申请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行为黑名单或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六)其他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示异议程序
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拟推荐报送的商标注册扶持名单公示于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www.hqgs.gov.cn),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对予以扶持的商标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三条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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